南京市文明行业管理办法

2005-05-31 
2005-1-11 17:3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行业作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文明行业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行业是指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行业,是行业“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不断强化职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职业纪律、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行业新风的有效途径;是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自觉开展创建活动,发动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第二章  文明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  市级文明行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行业内各级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行业领导班子注重自身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行业意识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
    2、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行业主要经济指标和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国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行业内所属企业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质量,行业的服务效率、服务环境等方面,在广大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率,综合考评和专业统计部门测评,满意率在85 %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处理率每年达100%。
    3、 职工素质全面提高。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实践活动,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突出职业道德,着力抓好“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和设计不同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帮助干部职工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4、创建活动卓有成效。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在行业中,开展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活动。组织职工开展不同形式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征集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有一批能代表本行业特色和水平、富有感召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水平的服务品牌。职工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大于90%,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大于80%。
    5、带头示范作用明显。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社区的公益性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推动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第三章  文明行业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南京市文明行业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文明行业的评选对象主要是指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执法部门。凡按照文明行业标准,结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出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创建文明行业的规划、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协调本行业所属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的参创行业,可申报参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该年度文明行业的评选:
    1、行业领导班子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
    2、出现与行业文明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本地区或行业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文明行业的考评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考核以明察暗访与抽查相结合,行业自评及主管部门评估与专业统计部门测评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评价相结合。市民观察员和市民举报监督的问题及整改力度的情况,将作为文明行业评选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南京市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各行业在申报市文明行业前,要对本行业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群众和行业职工的意见;
    2、经自查,认为达到申报条件的行业可填写《南京市文明行业申报表》,并附自查报告,本着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
    3、市文明行业的申报经过初审合格后,在本行业“窗口”单位树立告示牌(栏),在告示牌(栏)中说明申报和评选市文明行业的情况,公布本行业投诉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及市文明办的监督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4、市文明办对参评行业进行综合审核,形成建议名单,经市文明委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南京市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十条  被命名的行业,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的、失去典型和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的行业,命名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凡获得市文明行业称号的行业,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行业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行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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