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标准

2005-05-31 
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
苏文明委[200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是全省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途径,是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在需要,是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结合点,也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和干部职工素质为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主题,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基础,以狠抓服务行业、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广泛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实现从规范服务到优质服务的提升,努力形成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行业新风。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行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行业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把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第七条  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工作、服务水平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业务成果。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有一批在全省和行业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道德风尚健康向上。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形成网络。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   
第九条  行业管理科学有效。行业内部改革不断深化,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具体管理制度有机交融。基本设备和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十条  生产服务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工作(服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服务)过程程序化。行业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所、站、店、场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和社会满意。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基层单位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形成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在各地各部门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章    创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制定创建规划要从行业整体发展实际出发,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格局。从长远目标着眼,近期措施入手,明确创建的重点和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教育全体从业人员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他们了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叫响创建主题口号,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发挥全体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切实抓好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单位的创建,为文明行业创建夯实基础。
    第十五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从业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要相互联系,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要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要加强与行业的合作,积极支持、关心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选
    第十八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江苏省文明行业每两年评选一次。
江苏省文明行业分别以省行业、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
第十九条  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省辖市文明行业称号;
    2、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其市行业为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90%。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其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1.全行业严重亏损的;  
    2.行业领导班子及其组成人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3.出现与文明行业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省文明委同意后以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行业进行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同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
    2、张榜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江苏省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同时应在相应级别的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初评推荐。以市、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须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县(市、区)文明委正式书面申报,所在地文明委组织初评,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以省行业为单位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的,直接向省文明委申报。
4、考核验收。省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以省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省文明委发函,征求其中央主管部门意见。
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根据汇总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省文明委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三条  凡被命名为江苏省文明行业的行业,经省文明委同意,可对符合条件的下属行业(限于县以上行女)授予江苏省文明行业达标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评选过程中尚未达到文明行业标准、但创建工作力度大,成效较为显著的行业,可授予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由省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江苏省文明行业和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江苏省文明行业和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辖市、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下,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文明办负责。以省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
第三十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2、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江苏省文明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省辖市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以省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报至省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省文明委。
3、建立创建文明行业例会制度。省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4、加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通过组织行业之间各类活动,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同时,注意将文明行业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文明行业监督和检查制度。在非评选年,省文明办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文明行业以及参与创建的行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地区和省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作为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文明行业如改变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省文明办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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